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孙莹)据中国广播电视台《新闻晚高峰》报道,"代孕 "一词最近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代孕只是指由另一名妇女代替委托人怀孕和分娩胎儿的过程。中国已明确禁止 "代孕 "技术,但现实中仍有所谓的医疗公司以咨询为名,将国内客户与未禁止代孕的国家的机构 "配对",导致越来越多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董先生通过某医疗公司签订了美国试管婴儿(冻卵)和代孕信息服务协议,然后去美国提取精子,但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该医疗公司发生分歧,并报警和提起诉讼。这种代孕合同的法律效力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北京三中院的法官披露了该案,并进行了深入分析。
2017年,董先生作为甲方与国内某医疗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美国试管婴儿(冻卵)及代孕信息服务协议》。北京三中院龚永超法官介绍,"医疗公司为董先生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卵子库的卵子信息,为董先生在生殖中心接受试管婴儿医疗服务和代孕相关服务提供预约咨询服务,并代为收取董先生应向生殖中心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缴纳的费用。该协议的合同价格为115万余元,其中包括8个供卵的20万元,基本试管婴儿套餐15万元,代孕套餐近80万元"。
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董先生甚至诉诸警方处理等,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法官孟瑞说:"董先生起诉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货款98万元。某医疗公司辩称,其只提供咨询服务,所以合同有效,不同意返还。另外,其已向境外医疗机构支付了1.3万美元,且合同履行中董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两项费用应予扣除。"
两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
龚永超认为,某医疗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董先生提供在美国代孕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并为董先生、卵子提供者和代孕者之间提供中介性质的商业服务。